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交警在事故现场看到,灰白两辆翼虎小车停在路口处,摩托车横在路中央严重变形,在地面上留下一条十多米的刮痕。灰色翼虎左侧倒后镜掉落在地。白色翼虎右侧车身被刮花,满地鲜血。
《伊朗警告有关国家不要越过安全“红线”》在调查这宗事故时,让交警最为震惊最为惋惜的是,开摩托车的曾某只有16岁,是珠海理工学校斗门分校17级电器技术应用专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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