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死者母亲:没有,我们怎么会是亲戚,根本不认识他们,我们之间唯一的联系,就是行凶者和我女儿是同班同学。
《“天价律师费”绝不是工伤赔偿难的“对症药”》2010年3月14日1时35分左右,河南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李占行执勤时,被孙某驾驶的小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发责任,李占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