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经审讯,嫌疑人刘某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南山警方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最高检:明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1月4日上午,甘肃省嘉峪关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宣布省委关于嘉峪关市委主要领导职务调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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