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2017年9月29日,二中院对王克勤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6月,王克勤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中央企业工程项目、股权转让、介绍应届毕业生入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本人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张某1、王某2多次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970万元。
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担任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巴彦淖尔市市长、巴彦淖尔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9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
《一周财经:债券通掀开面纱 中国金融开放再下一城》法院查明,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间,王克勤(已判刑)利用担任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17办事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2、赵某承接中纺集团公司下属中纺粮油连王(大连)工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6月,王某2、赵某筹资人民币150万元后,王某2提出为王克勤购买车辆,王克勤让王某2直接与其妻子被告人张绍霞联系。后张绍霞明知王某2对王克勤有请托事项,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王某2。2016年6月17日,王某2向张绍霞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50万元。




